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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嘴向右张开的是法国鳄鱼,嘴向左张开的是新加坡鳄鱼。"对于在中国服装市场上出现的两条"鳄鱼",国内的消费者往往要依靠这个经验进行区分。而两家鳄鱼公司关于"鳄鱼"商标权的争夺也长达10年之久。日前,拥有法国鳄鱼商标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又起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,该裁定核准了新加坡鳄鱼商标的注册申请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月4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。
据了解,1998年11月18日,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在眼镜等商品上提出"CARTELO及图"的注册申请,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,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,认为被公告商标与该公司在眼镜等4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。收到法国鳄鱼的异议后,商标局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裁定,新加坡鳄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。新加坡鳄鱼不服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商评委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,认为两家鳄鱼不构成近似商标,因此核准了新加坡鳄鱼的注册申请。
对此,法国鳄鱼认为两家鳄鱼商标构成了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;此外,法国鳄鱼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,新加坡鳄鱼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。于是,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。
在11月4日的庭审中,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,从审核的内容来看,两个商标并没有构成近似商标。新加坡鳄鱼认为,其注册的商标与法国鳄鱼的4个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,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。因此,请求法院维持商评委的核准决定。
目前,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-- 来源:中财网